教練、裁判證照注意事項:
1.請持有中華民國106年以前「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」或「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」所發之教練或裁判證者,須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「增能研習」完成考試後得以「證照換發」,逾期證照視同失效,攸關個人權益,請各位教練、裁判注意。
2.本會於114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非「本會」或「中華體總」所發證照之換發。
3.其「證照換發」的相關規定,請上本會官網查詢「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114年辦理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」與「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114年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」。
4.所有教練、裁判註冊事宜皆須要1-3個工作天審核,請教練、裁判提早登記,以免向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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